近日,医院、宝鸡市妇幼保健院、医院(市急救中心)、医院等公立医疗机构因购进使用劣药“连翘”,被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。
行政处罚决定书宝市监处罚〔〕Z57号显示,医院购进使用劣药“连翘”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,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五条,没收违法所得.08元。
行政处罚决定书宝市监处罚〔〕Z58号显示,宝鸡市妇幼保健院购进使用劣药“连翘”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,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五条,没收违法所得.08元。
行政处罚决定书宝市监处罚〔〕Z59号显示,医院(市急救中心)购进使用劣药“连翘”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,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五条,没收违法所得.5元。
行政处罚决定书宝市监处罚〔〕Z60号显示,医院购进使用劣药“连翘”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,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五条,没收违法所得.5元。
来源:陕西网